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右原告與被告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玖拾伍萬零柒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仟貳佰陸拾伍萬零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為肆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