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強指定辯護人辛銀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明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劉子健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