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7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98年度審易字第177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5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所為98年度審易字第1773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另行補呈),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99年4月7日裁定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正本並於99年4月9日送達被告,此有該裁定正本及本院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憑,又上訴人所在地(即臺灣桃園看守所)與本院間並無在途期間可言,故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已於99年4月16日(星期五,非假日或休息日)屆滿,惟上訴人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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