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1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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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71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8972、9282、9601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通譯陳育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9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1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54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8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4月6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7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3所示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分別於97年10月9日、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19日查獲,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施用時間、地點、查獲地點、扣得物品均如附表所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犯之罪│查獲時地│所處之刑(含從刑│││││││)│├──┼────┼────────┼─────┼──────────┼────────┤│1│於97年10│在高雄縣鳳山市瑞│施用第二級│嗣於97年10月9日下午│有期徒刑肆月,扣│││月9日上│興路422巷26弄1│毒品│4時20許,甲○○在高│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午8時許│號3樓之2友人王││雄縣鳳山市○○路519│基安非他命貳包(││││ 健鴻 住處內,以將││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驗餘淨重0.143、││││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盤檢查獲,並得其同意│0.074公克)均沒││││玻璃球內,用火燒││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收銷燬之。││││烤吸食氣體之方式││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施用第二級毒品││命陽性反應。並扣得第│││││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2│於97年10│在高雄縣鳳山市瑞│施用第二級│嗣於97年10月31日9時│有期徒刑肆月,扣│││月30日下│興路422巷26弄1│毒品│10許,甲○○在高雄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午5、6時│號4樓之2住處內││鳳山市○○路○○○巷26│基安非他命壹包(│││許│,以將甲基安非他││弄1號4樓之2住處內│驗餘淨重0.032公││││命放在玻璃球內,││,因為毒品列管人口,│克)沒收銷燬之,││││用火燒烤吸食氣體││為警盤檢查獲,並得其│扣案之吸食器壹組││││之方式,施用第二││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沒收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命1次。││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3│於97年11│在高雄縣鳳山市瑞│施用第二級│嗣於97年11月19日19│有期徒刑肆月,扣│││月18日晚│興路422巷26弄1│毒品│時15分許,甲○○因為│案之吸食器壹組沒│││上8時許│號3樓之2友人王││詐欺案件,經發布通緝│收。││││健鴻住處內,以將││,為警於住處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放在││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玻璃球內,用火燒││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烤吸食氣體之方式││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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