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7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9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75號過失傷害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下午3時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明呈書記官林明忠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蔡朱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玖萬元(不包含強制責任險),當場給付經原告點收無誤。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97年執全字第436號之假扣押聲請。
三、被告同意原告取回高雄地院97年度存字第439號提存書所載之參萬元提存金。
四、原告之民事其餘請求權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明忠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