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40號聲請人乙○(SUSAN-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一紙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聲請人財產資料之結果,聲請人名下均無任何不動產,於95年度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63,36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之人乙節,可堪認定。又聲請人所請求與相對人離婚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