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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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