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