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桂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屏東縣獅子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