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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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告 龍政良良沛生命禮儀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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