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乙○○被告寰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起訴狀中所載關於本院執行處分配表之表一至表四,有異議之借款(共列5項),其正確金額應為多少?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