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葉妍虹 即建雄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建雄實業社葉妍虹│華南銀行斗六分行│98年7月17日│29,86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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