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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