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4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丁○○間因96年度聲字第5142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趙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