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參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參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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