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