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情形,爰請求准予交保候傳,被告必定遵期到庭應訊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上情後,認於法尚無不合,爰命其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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