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伍萬 元│AP0一一一八二│││││梅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