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二五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玖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其中業經退郵一百五十五元,應予扣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八百零九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百八十五元│退郵一百五十五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0二元││├───────────┼──────────────┼───────────┤│合計│一萬四千零九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