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1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守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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