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育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如下:扣案藥錠二顆(原總重○.五八七七公克,驗餘總重○.五五二一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慈大藥字第S○一二二二九號鑑定書可稽(四四一九號偵查卷第一九頁參照),該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資為憑。
二、核被告 陳昶宏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久暫、對犯行坦承不諱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MDMA,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藥錠二顆(原總重○.五八七七公克,驗餘總重○.五五二一公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419號被告張育碩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段122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碩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2月14日下午11時許起迄為警於翌(15)日午夜0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2顆(毛重共0.7459公克,驗餘淨重共0.5521公克),嗣為警在臺北市○○區○○○路與德惠街口,經其同意搜索後在其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並扣得置於該車內之上揭毒品,始悉前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育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毒品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12月29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各乙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MDMA2顆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育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檢察官黃琬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文菁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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