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會計師事務所即 張乙智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私立華洲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人之相關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私立華洲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於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