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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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73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 劉建萬
劉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漏列附表,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所為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稱之附表為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又前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請求就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本院於109年5月4日就前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惟漏列附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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