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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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41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曹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補正本裁定後附「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所為裁定,亦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丁柔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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