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96年度嘉簡字第419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95、152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查被告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查,其已知所悔悟,坦承犯罪,民事部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同意書一份附卷可稽。又被告願意公益捐款,並已向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捐款新台幣3萬元,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附卷可憑,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嘉義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