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