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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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黃偉婷 被告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