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月娥選任辯護人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 金冠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月娥選任辯護人楊軒廷律師
王淨瑩律師 金冠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