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許金興 (即 黃麗卿 之繼承人)
許桂菁 (即黃麗卿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傑閔 (即黃麗卿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備考1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70股2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5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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