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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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張逸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