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3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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