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57號聲請人 曾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政樑黃吳雅芬黃麗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政樑、黃吳雅芬、黃麗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陳明 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方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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