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7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王少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劉德信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八年度司家催字第七十二號原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德信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德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此係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德信(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生前設籍於高雄市○○區○○路○○○號,最後住所地係屏東縣○○鄉○○路○○○號,有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為遺產管理人而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本院前於108年12月31日以裁定准許本件聲請並經確定在案,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明屬實。然聲請人嗣於109年2月3日具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劉德信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應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並請求撤回本件聲請。故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顯因不當而應予撤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自始即非被繼承人劉德信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