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09號聲請人 邱春枝
邱智信 邱美枝 陳慧娟 黃右中 劉煥昇
陳梅芬 陳世澤 陳螢瑩 劉嘉士 劉滋培
劉滋賢 郭劉秋枝 陳仁仰 陳揚圍 江清文 陳仁傑
高富男 劉翠紅 盧明寬 吳世明 鄭陳素敏 陳家瀅 陳明東 楊明軒 羅楊麗玉 張綉霞 楊明翔 陳傳楷 劉清泰 黃右山 陳裕都 陳奕 劉明哲 黃右銘 陳怡均 劉振文 郭松榕 陳宜伶 陳怡茜 陳銘煌 陳建裕 陳銘堂 山本 鈴子上四十四人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相對人 劉姿
劉貴有
何菊貞 住○○市○里區○○街000號
(應送達處所不明) 江德泰 許弘志 劉玉輝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三頁第一行及第八行關於「相對人劉姿媄」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劉姿鎂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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