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6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張志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勝
林義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叁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