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翁林麗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晴芬┌──────────────────────────────────────────────┐│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0年12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 思恩堂 │行│││││├──┼─────────┼─────────┼──────┼──────┼──────┼──┤│00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1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03│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2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04│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3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05│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4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06│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5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07│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6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08│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7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09│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8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10│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9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11│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10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012│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101年11月1日│36,000元│AF0000000││││佈道會台中思恩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