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八0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