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三五三二六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