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99年度桃小字第7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
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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