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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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4號上訴人 黃順輝 即原告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即被告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