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劉宗哲
劉宗銘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瑞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賴韻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就渠 等與被告黃賴韻華等間就被繼承人 賴妙吉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本件訴訟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即應依附表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3人合計所佔108分之1應繼分核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107年1月每平│原告3人合計│訴訟標的價額(四捨五││號│││方公尺公告土地│之應繼分│入)│││││現值│││├─┼───────┼────┼───────┼──────┼──────────┤│1│嘉義市○○段二│69平方公│53,900元│108分之1│69×53,900×1/108=│││小段15地號土地│尺│││34,436元│├─┼───────┼────┼───────┼──────┼──────────┤│2│嘉義市○○段一│15平方公│52,000元│108分之1│15×52,000×1/108=│││小段34地號土地│尺│││7,222元│├─┴───────┴────┴───────┴──────┴──────────┤│合計:41,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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