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88號聲請人養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和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水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養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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