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 鄭吉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吉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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