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森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國森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2、4、5、7、1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3、6、8至12、14至17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9年2月20日刑事聲請狀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8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為毒品類型犯罪或贓物罪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而附表編號17則為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犯罪類型與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等罪不同,再酌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行為次數、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以及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7、13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3、6、8至12、14至17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04月09日104年04月09日104年0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104年度偵字第199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09日104年12月09日104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1月05日105年01月05日105年05月1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06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0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01號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28日103年12月底某日至104年1月29日104年09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104年度偵字第19910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104年度偵字第19910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6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5年0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5月12日105年05月12日105年03月0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0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0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370號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09月04日104年10月下旬某日至104年11月8日104年11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69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535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5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判決日期105年02月16日105年03月17日105年0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3月07日105年06月06日105年06月0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371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5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57號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故買贓物罪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下旬104年1月間某日至104年1月29日104年0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50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50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7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02日105年11月02日105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3月16日106年03月16日106年06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30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30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613號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犯罪日期104年09月27日104年10月間104年2至4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764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1223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0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21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1月08日106年0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本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0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20日106年09月14日106年09月1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614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345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4235號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非法持有子彈罪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間某日至104年4月9日104年0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096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4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23109年0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9月11日109年02月1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4235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464號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