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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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61號原告 吳思蓉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又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修正前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異議未終結者,聲明異議人非自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對於他債權人起訴,並向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執行處得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等語,惟該法條已於民國85年10月9日修正為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尋繹其修正本旨,在於原規定異議人未為起訴之證明者,僅生執行法院得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效果,其所提起之訴訟,仍須進行,致生分配程序已終結,而仍須進行無益訴訟程序之現象,故為加重異議人未為起訴證明之失權效果,始修正為「未於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之規定,於此情形,其異議既復不存在,執行法院當然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受訴法院亦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以避免執行及訴訟程序之拖延,此乃規定於十日內為起訴之證明,注重在向執行法院為證明。該法條所定「十日」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遲誤即發生失權之效果,自無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為債務人 陳麗嬌 之債權人,並聲請併案對債務人陳麗嬌強制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司執字第5477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於108年9月10日製成分配表,並通知於108年10月2日分配期日實施分配,被告則於108年9月23日具狀對上開分配表中次序11所示被告之債權不正確聲明異議,原告亦於108年9月23日具狀對上開分配表中次序5所示被告併案執行費及次序11所示被告之債權聲明異議;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旋於108年9月25日重新製作執行金額之分配表(即系爭分配表),並通知於108年10月17日分配期日實施分配,原告再於108年10月17日具狀對系爭分配表中次序5及次序12、13關於被告之債權聲明異議,且本院民事執行處已於108年10月9日以中院麟民執107司執七字第54771號函知原告「請於108年10月17日起10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等語,而原告業於108年10月16日收受該函,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固於108年10月25日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然原告迄今仍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起訴之證明等情,此據本院調取107年度司執字第5477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院內查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三、次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係通知於108年10月17日分配期日實施分配,原告雖於108年10月7日具狀聲明異議,且其固於108年10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起訴,此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院內查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按,是原告既未提出起訴之證明文件,顯已逾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所定之10日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依法即生異議撤回之效果,且無從補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即108年10月28日,27日為週日假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即與首揭規定有違,已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並已生不得補正之效果。從而,原告對系爭分配表所為異議之聲明,依法已生視為撤回之效果,其異議既不存在,執行法院即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本院亦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起訴。故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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