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16號上訴人丁○○
龍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上訴人丙○○
樓戊○○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