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4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領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請於收受本裁定10
日內提出尊龍社區之買賣契約及付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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