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被告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法定代理人 黃正鵠 訴訟代理人 鄭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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