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家銘(原名柯春南)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柯春南」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家銘(原名柯春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柯家銘之名字誤寫為其更名前之原名「柯春南」,然此等文字誤寫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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