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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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62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吳成法 債務人 顏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